当前位置: 首页 > 办事指南 > 文章
招聘信息发布须知

一、用人单位招聘人员,应当公布经劳动部门审核备案的招聘人员简章,招聘简章(附件二)应包括用人单位性质、法定地址、招聘工种、人数、条件、用工形式、工作期限、劳动报酬、福利待遇及劳动保护等基本内容。

二、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招聘人员,应当提供单位介绍信、《营业执照》副本,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、招聘简章及经办人身份证件。职业介绍机构审查登记后发布信息,并提供有关服务。

三、外地用人单位来我市境内招聘人员,应提供《营业执照》副本、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、招聘简章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和用人单位委托书,经招聘人员 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查,由受委托招聘的职业介绍机构向社会发布信息。

四、需要通过大众传媒发布招聘人员信息的,用人单位必须填写《招聘广告登记审核表》(附件三),经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备案,未经审核备案的招聘广告,各类大众传媒一律不得刊载发布。

五、举办劳动力交流洽谈会的,由主办单位填写《劳动力交流洽谈会登记审批表》(附件四),经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。利用公共场所举办大型劳动力交流洽谈会的,还须报公安部门批准。

稿件来源: 发稿时间:2007-07-30
[关闭窗口] [打  印]